媒體人:甘樹然錯判的低劣程度超出正常範圍,突破專業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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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訊 中國足協公布2026賽季第八期裁判評議,其中中超第14輪,山東(dong) 泰山3-3武漢三鎮,卡迪斯造點為(wei) 假摔,裁判判罰點球屬於(yu) 錯判。該場比賽的主裁判為(wei) 甘樹然,VAR是劉釗。媒體(ti) 人尹波撰文認為(wei) ,甘樹然錯判的低劣程度超出正常範圍,突破專(zhuan) 業(ye) 底線。

媒體(ti) 人尹波微博內(nei) 容如下

本周三,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hui) 評議組本賽季第8期裁判評議報告出爐。這期評議報告跟此前各期不同的是,有個(ge) 判例的結果,報告還沒出台,輿論已經普遍預見到了。那就是中超聯賽第14輪山東(dong) 泰山主場對武漢三鎮之戰,主裁甘樹然判給客隊的那個(ge) 點球。錯判剛發生時,便有業(ye) 內(nei) 人士斷言,隻要主隊申訴,這次判罰百分百會(hui) 被評議專(zhuan) 家們(men) 認定為(wei) 錯判。當本期評議報告一公布,許多讀者(不僅(jin) 是主隊方讀者)第一時間不看前麵的其他判例,直接跳到位次靠後的關(guan) 於(yu) 這一判例的評議——果然不出所料,評議結果,以及產(chan) 生這一結果的評議敘述過程,跟人們(men) 事先打好的腹稿幾乎一模一樣。這種相關(guan) 各方對同一判例認知高度類同的情況,是極其罕見的。因此,對這一判例後繼如何處理,值得足協裁委會(hui) 三思而行。

我這麽(me) 講,並非由於(yu) 這一錯判的受損方是山東(dong) 泰山。自裁判評議製度設立以來,泰山可謂評議報告裏曝光率最高的球隊,頂多加上個(ge) 之一,且基本屬於(yu) 受損方,然而今年以來,似乎風向開始改變,泰山破天荒地在一次錯判判例裏成為(wei) 受益方。比較之下,某些之前要麽(me) 極少被評議報告提及,要麽(me) 一提及天然就占據受益方一邊的俱樂(le) 部,突然經常以受損方角色上榜了,讓人不得不相信古人那句“風水輪流轉”有時候是靈驗的。所以,本賽季至今我對評議報告很少評論,因為(wei) 評議結果的“多元化”,意味著“每支球隊都可能從(cong) 錯判中受損,同時也可能從(cong) 錯判中受益”的說法終於(yu) 兌(dui) 現了,這樣就能接近一個(ge) 我們(men) 期待的現實:盡管錯判難以杜絕,但隻要大家從(cong) 錯判中受損和受益的比例大致相當,其實就等於(yu) 實現了相對公平。既然如此,就沒必要專(zhuan) 門評論了。沾了光不吭聲,一吃虧(kui) 便不依不饒,不是正常的輿論形態。這次泰山再次當上錯判受損方,我又寫(xie) 了這篇評論,本意絕非為(wei) 泰山喊冤,而是想就怎樣改進由此折射出的裁判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談一點看法和建議,以盡量避免此類低級錯誤再度重演。

這一判例之特殊,原因是錯判發生後,從(cong) 第一次慢鏡回放起,錯判的事實就極為(wei) 清晰,不存在模糊空間。若記載裁判此類判罰的教科書(shu) 裏需要收錄一條“假摔騙點”實例,這次判罰再合適不過。直播這場比賽的各大平台主持人和嘉賓,都認為(wei) 這個(ge) 點球不該判,客隊一方的主播亦持質疑態度。賽後的社交平台難得觀點一致,受益方的三鎮將士和武漢球迷,也沒人出來替甘樹然辯護。如果說,判罰當時甘樹然或許視線被擋判斷失準,那麽(me) ,在VAR介入、他到場邊回看之後,仍堅持維持錯誤判罰,性質就不一樣了。說句實話,這是一次連業(ye) 餘(yu) 裁判也不會(hui) 犯的極為(wei) 低級的錯誤。作為(wei) 多次執法頂級聯賽的裁判,甘樹然為(wei) 什麽(me) 要做出這樣一種不符合正常邏輯的選擇?有人說是非專(zhuan) 業(ye) 因素;有人說是其業(ye) 務水平太低;有人說是他前麵給了主隊一個(ge) 點球,想借這次機會(hui) 幫客隊找回平衡。

嚴(yan) 格講,我們(men) 很難判斷甘樹然做出判罰時動機如何,缺乏客觀證據前提下,由結果推理主觀動機,顯然沒有實質意義(yi) ,隻有一點是能夠得出結論的,即這確實是一次低劣程度超出正常範圍的錯判。就算排除“非專(zhuan) 業(ye) 因素”,單講“專(zhuan) 業(ye) 因素”,這也突破專(zhuan) 業(ye) 範疇內(nei) 的底線了。對因明顯錯判造成影響比賽結局後果的裁判,裁委會(hui) 按規定和慣例會(hui) 給予內(nei) 部停哨處罰,一般是停哨兩(liang) 場,嚴(yan) 重的再增加停哨場次,還有取消年度優(you) 秀裁判評選資格、降低執法聯賽級別等處罰選項。假如甘樹然這次仍隻是受到類似處罰,哪怕多停幾場哨、多損失萬(wan) 把塊錢的出場費,甚或讓他降級去吹中甲,恐怕事後還會(hui) 一切照舊。

我們(men) 對足協和中足聯內(nei) 部處罰裁判的具體(ti) 依據和程序不太了解,估計會(hui) 有相應的分級處罰機製。不過,處罰的目的是什麽(me) ?除了名聲和經濟層麵受損,受過處罰的裁判,解禁後理當看出“改過自新”的變化,而不能該犯的錯誤照樣犯,甚至變本加厲。“非專(zhuan) 業(ye) 因素”是不是改掉了沒法衡量,至少“專(zhuan) 業(ye) 因素”要有所改變。據說這位甘主裁就不止一次受罰,犯的錯沒受罰前還是一般性的,受罰後幹脆給你來個(ge) 超低級的。對這種經常“埋雷”的裁判,要有“排雷”的製度設計和落實措施。

即使隻從(cong) 本期評議報告內(nei) 容看,提升對犯錯裁判處罰效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刻不容緩。這期評議判例裏引發強烈關(guan) 注的,還不光是甘樹然這一例,另外兩(liang) 個(ge) 點球錯判判例,受損方都是天津津門虎。對一支負10分開局、聯賽上半程一直苦苦為(wei) 保級而戰的“副班長”球隊而言,連續錯判與(yu) “致命”之間是可以劃等號的。當然,兩(liang) 次錯判來自兩(liang) 套裁判組合,犯錯情節也沒甘樹然那麽(me) 離譜,歸咎於(yu) “非專(zhuan) 業(ye) 因素”的依據更加不足,可是,無論原因何在,隻讓當事裁判“內(nei) 部停哨兩(liang) 場”,能說得過去嗎?

錯判是足球的一部分,絕非中國足球裁判的“專(zhuan) 利”。區別在於(yu) ,公信力和權威性角度,中國足球的公平執法環境更差,公眾(zhong) 對裁判執法的公平性要求更高,“專(zhuan) 業(ye) 因素”與(yu) “非專(zhuan) 業(ye) 因素”的界限並不明確,對公平執法的需求超乎常態。足協和中足聯對裁判的管理、處罰,必須考慮到這樣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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